2.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市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建立日常安全监管台账;
3.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4.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二)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2.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安全条件审查;
3.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4.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2.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安全条件审查,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3.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4.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作业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建立安全监管台账,纳入日常隐患排查的重要内容,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依法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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