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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前开展预审工作,并及时报送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其中,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第三十二条 (审计沟通)

  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集团应加强审计实施中的沟通,主要有:

  (一)在审计实施工作中,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应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二)主审所与参审所之间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设有内审机构的企业,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了解与初步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对拟利用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评价和测试,并与企业集团及时沟通。注册会计师对利用内部审计工作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四)设有监事会的企业,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前,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在审计中,应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监事会意见。

  (五)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沟通。

  第三十三条 (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应当准确恰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对应关系应当适当、严密,审计结论披露信息应当全面完整。

  第三十四条 (报告出具)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规定上报时间前完成审计等业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内控评价报告)、财务评价书。

  第三十五条 (报告报送)

  市国资委所属独资企业(公司)集团,财务决算审计由市国资委委托的,合并及本部相关报告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约定书的规定直接向市国资委报送;二级企业的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由企业集团向市国资委报送。

  市国资委所属多元投资企业(公司)集团,集团合并、本部以及二级子企业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集团合并专项审计报告;内控测试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由企业集团向市国资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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