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内控报告)

  接受内控测评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参照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有关规定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测试或评价,识别其关键业务流程中的重大缺陷,提交内控测试报告(内控评价报告或内控鉴证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评价书)

  接受财务评价书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以“发展”为主线,以财务数据为基础,运用对标比较、纵向比较、SWOT分析、杜邦分析法等各种分析方法和手段,结合企业的战略定位,对企业的发展模式、发展水平、发展风险、发展能力等做出客观评价,给出相关建议,出具财务评价书。

  第二十七条 (附加专项审计事项)

  企业如需补充其他专项审计事项,可根据自身的情况设置专项审计事项清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实施内部审计事项)

  对于涉密、境外等无法实施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或单位,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以保证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完整。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配合)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此外,应当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必要的程序,完成内控报告和财务评价书。

  第三十条 (审计实施)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市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实施审计。

  第三十一条 (预审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