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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通过随机选择、招标等公开方式,在入围范围内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市国资委选择工作由选聘工作小组实施;企业集团选择工作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类似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选择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告、公示)

  由市国资委随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在上海市国资委网站上进行公告,明确资质要求、工作程序等,并对外公示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名单和选聘结果。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集团选择结果报告)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集团完成选择工作,以报告的形式报送市国资委。选择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等如因特殊情况不符合本文件相关规定的,以请示的形式报送,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非国有独资企业集团、法人治理结构试点企业集团、整体上市企业集团选聘结果备案)

  市国资委出资多元投资企业(公司)集团的选聘工作,法人治理结构试点企业集团、整体上市企业集团选聘中介机构结果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批准形成决议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签订业务约定书)

  市国资委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集团合并及本部财务决算审计由市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集团三方签订业务约定书;集团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子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集团负责签订业务约定书事宜;非国有独资企业集团、法人治理结构试点企业集团、整体上市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审计由集团负责签订业务约定书事宜。

  第十八条 (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

  企业集团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下的,原则上只能由1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企业集团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上且区域分布较广的,原则上最多可由不超过5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审计。由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应确定1家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主审事务所资质要求)

  承担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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