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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单位雇佣劳务工,应当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务合同,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劳务工的全部劳务费用,并凭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劳务合同和发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劳务工所发生的其他工资性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劳务工不属于与企业有任职或受雇关系的员工,劳务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
  十五、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和《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2010年7月1日以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大连市工会经费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代征,按照规定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在新规定出台之前,可凭《税收通用缴款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六、关于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形成亏损的处理规定
  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形成的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七、关于企业补交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向相关部门补交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费用,可以凭相关费用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在实际交纳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向相关机构交纳的以前年度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凭相关费用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按照所补交年度的工资总额和所补交年度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算扣除限额,在实际交纳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处理应当以企业具有合理理由且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作为前提。
  十八、关于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规定
  除另有规定的,企业清算期间,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清算所得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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