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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的通知


  (三)区县民政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意见盖章后,保留一份《申领表》,于2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申领表》及申请材料等返回街道(乡镇)民政部门。

  (四)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合格的,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在殡仪馆火化收据上加盖“已领取补贴专用章”后发放补贴;遗体捐献者及依法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和土葬区居民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加盖“已领取补贴专用章”后发放补贴,并留存《申领表》及申请材料。

  (五)对亡者户籍及其他情况存有异议或无法认定的,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将申请材料及异议说明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核实后,由区县民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证明及申请材料退回街道(乡镇)民政部门。

  第六条 经费保障:

  (一)丧葬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6:4的比例分别负担。

  (二)建立丧葬补贴资金预、决算制度,补贴资金收支预、决算分别由市和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编制。每年年底前,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当年一至三季度丧葬补贴实际支出情况,安排下年度丧葬补贴资金预算,并提前告知各区县财政局,每年年底根据实际支出情况与区县财政局进行结算。

  (三)建立丧葬补贴资金季度报表制度,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采取按月填报、按季度报送的方式,于每年1月20日、4月5日、7月5日、10月10日、11月20日前分别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报送《天津市丧葬补贴资金收支情况表》。

  第七条 职责分工:

  (一)丧葬补贴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协调、预算、审核、发放、统计备案;人力社保、财政、公安、民族工作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丧葬补贴相关工作。

  (二)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负责丧葬补贴工作的政策宣传、咨询解答,对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及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登记。同时,将相关材料建档留存10年,并建立数据库备查。

  (三)全市各级民政、人力社保、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丧葬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统一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受理申请和发放补贴工作。无特殊情况,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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