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即: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东乡、保安、撒拉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及土葬区居民提供前2项材料。
(三)申领人据实填写并提交《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领表》(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公布,以下简称《申领表》)一式3份,同时领取书面受理证明。
(四)申领人于20个工作日后,持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书面受理证明及本市殡仪馆火化收据(土葬居民持《死亡医学证明书》)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领取补贴。
因遗体捐献等原因无法出具本市殡仪馆火化收据的,申请和领取补贴时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医疗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受理步骤为:
(一)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对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无误后,保留《申领表》及申请材料复印件,并当场出具书面受理证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
(二)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受理后,于4个工作日内由亡者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将亡者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亡者姓名、性别、年龄、死亡时间、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联系人为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经办人员。
亡者为60岁以上的,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在公示的同时,将一份《申领表》转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服中心),对其是否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情况进行核实;劳服中心核实后保留《申领表》,并将核实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返回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经核实和公示均无异议的,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在《申领表》“街、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领表》、申请材料及核实结果、公示结果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经核实和公示,对申领人应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或亡者工作单位领取丧葬补助待遇现又申领居民丧葬补贴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将亡者信息送劳服中心进一步进行查询,符合发放条件的,按程序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告知申领人。
亡者为60岁以下的,经公示无异议,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在《申领表》“街、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领表》、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将亡者信息送劳服中心进行查询,符合发放条件的,按程序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告知申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