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3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具有本市户籍且没有享受基本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城乡居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适用范围内: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二)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人员和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三)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四)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丧葬补助金人员;
(五)在本市死亡,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火化人员;
(六)由财政或福利机构负担其丧葬费用的“三孤人员”(孤老、孤残、孤儿);
(七)在异地领取丧葬补贴或补助金人员;
(八)其他渠道享受丧葬补贴或补助金人员。
第三条 补贴标准:给予符合补助条件的亡者家属一次性补贴1800元。
第四条 符合丧葬补贴条件的人员死亡后,由申领人于亡者火化后1个月内办理丧葬补贴申领手续。具体申办程序:
(一)申领人凭《死亡医学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到亡者户籍所在地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公安派出所为亡者注销户口,并领取户口注销证明。
(二)申领人到亡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亡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本市殡仪馆火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