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工作失职,导致基础数据填报不真实;
㈡对拟申报享受强农惠农资金的对象及标准,未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㈣因工作失职,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或者未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
㈤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强农惠农资金;
㈥用强农惠农资金充抵债务或其他款项;
㈦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财政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
㈠强农惠农政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
㈡对基础数据审核不严格或故意弄虚作假,导致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
㈢未按规定对强农惠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直达账户;
㈣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开具拨付指令,拖欠延压强农惠农资金;
㈤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㈥对发现的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
㈦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和直达农户的强农惠农资金“一本(卡)通”没有按规定及时发放到户;
㈧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
㈠未建立有效管用的资金监管制度;
㈡未将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㈢在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分配、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过程中工作失职;
㈣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强农惠农资金;
㈤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为单位、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㈥违反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其他支出;
㈦未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和资金发放记录;
㈧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受委托承担强农惠农资金发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