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办文〔2011〕69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11日
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
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强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严肃处理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农惠农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政策性资金,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等。
第三条 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五条 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镇(街道)、村(社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