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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全面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做好设施布局和建设工作。编制部门要根据救助工作量,按一定比例合理配备人员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城管、环卫等行业标准,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教育部门要支持救助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轻微犯罪流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卫生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救治工作。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拐卖拐骗未成年人乞讨等犯罪行为,根据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除统筹安排救助支出之外,还要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支持救助机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运转需要,中央和省级给予适当专项补助。其它有关部门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三)加强队伍建设。省、市(州)、县(市、区)各级都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实现救助网络全覆盖。要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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