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照办理
1.受让人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中标通知书”,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及特业证。
2.受让人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中标通知书”、“驾驶员聘用合同书”到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营运手续,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驾驶员聘用合同书”审核备案后,核发营运证照。
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齐齐哈尔市2011至2012年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按着各自职能办理相关证照。
(六)保险经营期内,受让人应交纳承运人责任保险(车上每人保险责任不少于5万元)、交通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不少于20万元)。受让人参保情况列为履约考核内容,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参保情况进行监督。
(七)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每年度对出租汽车企业及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进行一次评定,并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评定标准另行制定。受让人经营期内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评定成绩必须在合格以上;受让人聘用的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评定成绩必须合格,不合格者行业管理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公司与之解除聘用合同。
(八)履约审查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每年审查一次受让人履约情况,受让人履约率应在95%以上。
(九)经营权转让禁止受让人转让经营权,受让人因特殊情况中途不能继续经营的,应报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由市政府按出让价格年均价与剩余期限的乘积回购,重新招标,其所辖车辆企业自行处理。
七、违约处理
(一)严重违约
1.受让人不遵守公司化经营规定,违背经备案审核的驾驶员聘用合同,凡以一次性卖断或提前上交承包定额、收取运营保证金、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一律取消本次中标资格、收回标的。在车辆投入运营前收回的标的,由候补中标人顺位替补;在车辆投入运营后收回的标的,重新招标,其所辖车辆企业自行处理。
经实际出资人举报查实的,将该车辆产权及经营权变更为实际出资的举报人,并将车辆转出该公司,委托其他公司管理。
同时,受让人不当得利予以收缴并返还实际投资人,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额上缴财政,并取消其下两轮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标资格,涉及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受让人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完善企业资质的,取消其经营权受让资格,按候补人名次顺延确定新的中标人。
3.受让人拒绝与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签订“齐齐哈尔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书”的,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由于受让人责任未投入运营的收回经营权,按候补人名次顺延确定新的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