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驾驶员聘用
1.驾驶员由市道路运输管理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招聘。
(1)向社会公开招聘驾驶员。凡具备出租车从业资格,在本市北三区居住两年以上,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及严重违章行为的驾驶员均可报名;
(2)经过考试、考核合格的,按着成绩高低,以150%的比例录入齐齐哈尔市北三区驾驶员聘用库;其余的录入驾驶员聘用备用库。
(3)按照所需的数量从驾驶员聘用库中,采取择优或随机的方式配置驾驶员,受让人与之签订由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规范性聘用合同,并报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对自动放弃聘用资格的驾驶员,受让人可退回;受让人对不予聘用的驾驶员,应以书面的形式向运管部门说明原因,经审核同意,重新配置,否则,应予以聘任;被退回的驾驶员纳入驾驶员聘用备用库。
(4)北三区新城建设失地农民,已取得C1及以上准驾车型驾照,且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章行为,自愿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可报名应聘出租车驾驶员。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统一组织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录入驾驶员聘用库,采取择优或随机的方式,优先向定向出让受让人配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其他受让人配置。
(5)所聘驾驶员因特殊情况或服务质量评定成绩不合格等原因中途不能继续经营的,受让人与驾驶员解除聘用合同时应报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重新聘用驾驶员。
2.驾驶员工作定额限额管理。
经营期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组织出租汽车企业及驾驶员代表,每年对出租车的收益情况进行测算分析,并召开听证会,确定出租汽车企业年度聘用驾驶员的日工作定额标准,企业在本年度内应按规定执行。
3.受聘的驾驶员应按运营车辆购置落户成本加经营权有偿出让金总额的20%交纳经营风险保证金,以约束驾驶员按聘用合同履约,保障受让人的合法权益。经营风险保证金用于支付由于驾驶员违规、违约给受让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在发生较大交通事故时的垫付资金。经营风险保证金必须专款专用,由企业代为保管,运管部门监督使用,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如受让人直接或变相将其用于购车及交纳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取消中标资格;若发生其它违规使用情况按一般违约处理,扣除当年履约保证金,并按《出租车经营风险抵押金管理使用办法》严肃处理。
4.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齐齐哈尔市客运出租车驾驶员管理办法”,规范以后的驾驶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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