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11]7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预防腐败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预防腐败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商业预付卡管理
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为此,需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管理。
(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按照《通知》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落实对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卡机构的核准制度,监督检查发卡人落实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加强对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二)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负责党政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收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推动廉洁政府和廉洁社会建设。
(三)财政厅负责监督预算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