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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1〕23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贸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8-10元标准发放。企业的高温津贴可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职工福利费的规定计算扣除。

  三、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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