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项目申报
1、申报要求
“流派基地”由具本市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独立申报或联合其它有关单位联合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流派基地”建设责任人,申报单位根据流派主攻方向及代表性传承人或主要传承人情况确定项目负责人一名。如流派面广、涉及单位多,可以联合形式申报,并确定组长单位及联合申报单位。根据“流派基地”建设项目需要,设立总负责人与分项目负责人,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联合申报。
2、海派中医流派基本要求
(1) 源于或成熟、发展于上海地区,且目前在上海中医界中仍有一定影响;
(2) 具有三代以上传承历史及明确传承脉络,目前仍拥有代表性传承人或主要传承人;
(3) 具有独特的学术思想与学术理论创新,流派特色技术得到较好保存和传承,并仍然在临床实际中广泛开展应用。目前至少有2个以上优势病种采用流派特色诊疗技术、特色方药开展临床诊疗,优势明显,疗效显著,学术地位得到行业认可,在社会上具有较广泛影响和良好声誉。
3、代表性传承人
(1) 为本流派家系学术传承人或有跟师学术传承经历,被本流派承认为流派传人;
(2) 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并全面掌握及传承本流派主要学术内容;
(3) 在本流派及行业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4) 积极开展该流派传承活动,培养后继流派人才。
4、主要传承人
(1) 具备中医类执业医师资格,受聘中医系列正高级技术职务5年以上;
(2) 建国以后,经由国家或上海市政府主管部门举办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学制3年以上,含师带徒班)培养(受本流派代表性传承人指导)且已结业5年以上或经国家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培养(受本流派代表性传承人指导)且已毕业5年以上;
(3) 为代表性传承人的主要学术继承人,被代表性传承人及本流派所公认;
(4) 较好掌握本流派主要学术内容,并熟练应用于临床。
5、申报单位
1、与所申报流派有较密切的学术渊源关系,拥有流派代表性传承人或主要传承人;
2、有明确的流派传承研究主攻方向,已具备1-2个优势病种,且对其中1个以上病种开展流派特色诊疗临床研究;
3、具有较好的流派传承工作基础,已初步形成与该流派学术经验相关的专科专病诊疗条件,并有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
4、有符合要求的项目执行人选,并已形成一支(含3名以上本单位在职医师)结构合理的流派传承人才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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