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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
(浙科发条〔2011〕194号)


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我省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对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的部署,以及《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9〕75号),现将2012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申报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思路

  2012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工作,将按照“择优支持,布局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培育创新人才,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二、支持方向和重点

  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内的企业建设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中心。

  三、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六)近三年内累计科技成果转化9项以上;

  (七)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八)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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