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开展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2011年下半年,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宣传推动工作,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纳入“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切实抓好落实。要成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职责、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领导、监督、指导本区县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施工企业要在开展创建文明工地和安全达标活动的基础上,在各环节、各岗位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使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真正落到实处,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积极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研究制定惩处措施,强化监督检查。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安全许可、日常监督执法、事故处理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安全监管的整体作用。要研究安全监管的新方式,转变监管思路。将注重工程实体安全防护的检查,转向加强对企业安全自保体系建立和运转情况的检查拓展和深化,促进企业不断查找管理缺陷,堵塞管理漏洞,不断总结和完善,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
考核部门要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达不到合格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本市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要跟踪督办,限期达标;新开工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在施项目施工现场达不到标准的,要立即停工整改。施工企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中央及外地进津企业,要书面通知其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连续三年未有工程达到示范工程标准的特级资质企业,将被列入灰名单,取消其参与国有投资的公共设施工程,超高、超深、超大的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市场投标资格。
3、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机制建设。
各区、县安全监督部门要开展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重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全社会重视、关注建筑安全生产。加强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监管水平。
针对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等活动,同时加强对各环节、各阶段工作的督促、落实、检查和考核,实现总体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