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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

  (一)着力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
  1.加强宣教引导,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制订生态文明建设道德规范,倡导生态伦理,树立全民生态文明观、道德观、价值观。完善生态文明宣传机制,构建宣传生态文明、普及环保知识、弘扬生态文化的立体式宣教格局。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推动形成正确的生态文明建设舆论导向。精心组织各类生态文明系列宣传活动。“十二五”时期,全省各类主流媒体每年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宣传报道达到5000篇以上。
  2.加强公民教育,提高生态文明素养。将生态文明教育内容纳入大中小学教育规划设计,强化学生的生态文明教育,构建大中小学相衔接,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生态文明教育体系,增强青少年生态文明意识。加强对领导干部、企业家、城乡居民的生态文明教育,努力培育“生态优先的政绩观”、“科学理性的致富观”、“适度消费的生活观”。到2015年,全省生态文明教育普及率达到90%以上。
  3.加强公众参与,探索生态文明社会化创建机制。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高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层次和水平。充分发挥共青团员和环保志愿者的作用,支持和鼓励各类民间环保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探索建立社会化的生态文明创建机制。
  (二)着力推进生态示范创建活动。
  1.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创建。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试点创建工作,建成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制订试点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创建经验,不断拓展提升试点创建工作,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2.生态市、县(市、区)创建。推进生态产业体系、生态环境体系、生态文化体系和生态人居体系建设,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加强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到2015年,70%以上的县(市、区)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生态县(市、区)。
  3.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加强城市污水、污泥、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加强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营造环保模范城市共建共享氛围。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城市环保评估结果纳入年度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到2015年,50%以上的城市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环保模范城市。
  4.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创建。以“美丽乡村”行动为载体,深入实施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加快推进“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扩面提升,加强农村环境连线连片综合整治,健全村庄卫生保洁、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长效机制,优化农村生态环境。及时总结和推广创建经验,树立一批生态乡镇(街道)典型。到2015年,全省70%以上的乡镇(街道)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生态乡镇(街道),50%的行政村创建成为市级生态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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