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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行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二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一)分销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11月16日至11月18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

  承销机构于2011年11月18日前(含11月18日),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上确定金额将发行款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缴入上海市财政局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上海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机构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缴入上海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XX公司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二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上海市财政局收款信息:

  户名: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存款户

  收款人:上海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

  账号:2710000101

  汇入行行号:011290000004

  五、债权确认

  上海市财政局在确认发行款入库后书面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债权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债权,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同时书面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确认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分销认购人和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债权。

  六、其他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1〕55号)、《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的通知》(沪财库〔2011〕5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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