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促进粤台新兴产业投资。
3.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广州、深圳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吸引台资金融控股集团将其大陆总部落户我省。大力推动粤台贸易人民币结算,促进粤台贸易投资便利化。(省金融办牵头,会同广州、深圳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及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单位负责)
4.鼓励台湾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和辐射带动大、技术溢出能力强的产业进入我省发展。提高对台资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新兴战略性产业重点项目的审批效率。(省外经贸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单位负责)
5.加快建设粤台直航货物集散中心,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省现代物流经济圈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外经贸厅、国土资源厅、口岸办和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检验检疫局等单位负责)
二、大力推动在粤台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一)加强对在粤台资企业的政策支持。
6.全面落实《印发广东省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09〕3号)、《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0〕24号)等政策文件,确保扶持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支持和帮助台资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加强产业协作,改善经营管理。(省台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外经贸厅等单位负责)
7.鼓励和支持“三来一补”台资企业创立内销品牌,建立内销市场网络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扶持范围的台资企业予以扶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外经贸厅等单位负责)
8.支持台资企业申请省支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科技奖励、节能奖励。支持台资企业申报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9.支持台资企业申请认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战略试点企业、清洁生产企业等,并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认定条件。(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负责)
10.支持广州、深圳、汕头、佛山、惠州、东莞等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出台帮助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的具体措施。(广州、深圳、汕头、佛山、惠州、东莞等市政府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