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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社、农业、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保障妇女权益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参与、监督有关妇女法律、法规的执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

  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有关单位应当听取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障妇女权益社会公益活动,推动妇女发展规划的执行,实施妇女发展项目,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提供救助。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单位、个人为发展妇女事业提供捐赠和参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二章 政治参与权利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

  第十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成员、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有关单位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女性领导成员。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正职领导。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市和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妇女应当占一定比例。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女性成员。

  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三章 发展保障权利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女性专业人才,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专业活动的权利,发展符合妇女特点的文化教育事业、科研事业和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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