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1〕029号)
各区县卫生局、公安分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血液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力度,近日,卫生部、
公安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始终保持对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行为的发展,较好地维护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然而,由于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赖以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尚未解决,同时,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开始出现一些新的形式,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和流动性不断加大,特别是个别区域仍时有非法行医涉嫌致死致伤事件发生,因而本市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对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防范、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充实执法力量,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同时,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研究对辖区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加强源头治理的策略。
二、加强信息互通,增强衔接配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收集和监测,提高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所属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无证行医一户一档系统的维护,确保新建档前的数据库更新与查询、建档时信息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建档后的及时修正,要加强对系统信息的利用,有效打击流动性非法行医。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卫生部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房管部门等单位收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相关信息,及时协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打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照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沟通、合作,完善联席会议、案件协调会等机制,及时互相通报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线索。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已经两次行政处罚过的非法行医人信息抄报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其列入重点对象,便于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涉嫌犯罪人员有可能逃逸或转移证据的,或发现非法行医涉嫌致伤致死的,应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规定》和《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要求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确保违法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涉嫌犯罪人员的行政和刑事处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