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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失效]

  核定面积家庭的人数,原则上按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数确定。

  (一)下列人员可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1、符合《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沪房管规范保[2011]9号)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户口在外地,或者在本市他处居民家庭及本市工作、学习单位,应当一同申请的申请家庭成员;

  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离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人员;

  3、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在外地学校学习等人员;

  4、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定居且未婚,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1、除按规定不受户口年限限制的人员以外,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未满3年的人员;

  2、申请对象以外,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已满3年,但在本市另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人员;

  3、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子女;

  4、申请对象以外,按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居住面积不作计算的人员。

  三、核定面积家庭住房居住面积

  (一)住房居住面积的确定

  1、公有住房,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有效的《租用公房凭证》记载和下列规定计算居住面积:

  (1)住房的厅小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大于6平方米的,减去3平方米后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2)住房的阁楼或扶梯间高度小于1.2米的,不计算居住面积;1.2米到1.7米的,按50%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居住面积。

  (3)旧式里弄住房,独用灶间已改变用途且实际作居住使用的,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4)在物业管理单位的租金计分表上按走破因素计租且实际确有他户走破的房屋,应扣除宽90公分的走道面积后计算居住面积。

  (5)私自搭建的房屋原则上应拆除,方可审核廉租住房的申请;如相关管理部门认为不宜作拆除处理的,应计算居住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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