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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推荐2011年度全省商贸先进企业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推荐2011年度全省商贸先进企业的通知
(鲁商务商贸函字[2011]31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全省商务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做好2011年度全省商贸先进企业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企业为省内一级法人单位,属于集团组织结构的为集团总公司(或公司总部企业,下同)。

  二、推荐条件

  (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自主创新能力强

  (三)管理经验突出,具有行业示范带动作用

  (四)劳动关系协调

  (五)近5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六)经营业绩突出,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大:

  1、批发企业:2010年销售总额(或营业额 下同)达到25亿元以上,同时2011年1-10月份销售总额达到24亿元以上;

  2、零售企业:2010年销售总额达到8亿元以上,同时2011年1-10月份销售总额达到7亿元以上;

  3、住宿企业:2010年销售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同时2011年1-10月份销售总额0.9亿元以上;

  4、餐饮企业:2010年销售总额达到7000万元以上,同时2011年1-10月份销售总额6500万元以上。

  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其中2010年和2011年1-10月份销售总额两项指标均为集团所属全部企业的合并报表数。

  省商务厅将根据各市推荐择优选取表彰企业。

  三、推荐组织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条件,按照属地原则组织推荐。须提交如下推荐材料:

  1、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逐一就拟推荐企业在商业管理、商业技术、商业模式、品牌塑造、市场影响力、对当地经济发展贡献力等方面陈述推荐理由。

  2、推荐受表彰企业经审计的能够反映2010年集团所属全部企业销售总额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复印件(审计机构和推荐受表彰企业同时签章)。

  3、推荐受表彰企业反映2011年1-10月份集团总公司所属全部企业销售总额的合并财务报表复印件(推荐受表彰企业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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