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八)申报的对外投资事项属非首次对外投资的(含增资扩股),应当提交以前对外投资事项的经营和收益情况,并附有关财务报表。
(九)其它材料。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对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对事业单位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主管部门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按规定送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提供的申请、审核资料,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的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投资与本事业单位发展无关的领域;
(二)购买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利用财政专项拨款及形成的结余对外投资;
(五)其他。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避免低估无形资产价值、泄露无形资产秘密等情况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资产〔2008〕6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