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计汇总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
(五)对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进行监管。
第六条 主管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查或批准;
(三)统计汇总并上报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
(四)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工作情况;
(五)对本部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进行监管。
第七条 事业单位是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实施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对外投资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办理本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对外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履行参与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职责,及时足额获取对外投资收益;
(四)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对外投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
第八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事业单位在科学论证、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交对外投资申请的正式文件,并附会议决议、纪要等内部决策意见;
(二)投资项目概况(名称、出资额及方式、持股比例、资金来源、主营业务等);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投资内容、经营目标、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投资风险、投资收益及使用等作出评价;
(四)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等;
(五)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