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资产〔2011〕29号)
市级各部门:
根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订了《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含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企业的再投资,下同)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以本单位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独资、参股、合资等方式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含增资)以及利用货币资金购买政府债券的行为。
第四条 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注重主业,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规定,制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核批准;
(三)研究并指导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