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导其设立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具体做好宣传、动员、统计、信访维稳及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管理与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地票收益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指导街道(乡镇)做好退出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后的补偿、整治、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第三章 处 置
第七条 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后,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可按下列任一规定处置:
(一)保留。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可继续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二)流转。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流转(含置换等)其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流转价格由农民自行协商,签订流转协议后按有关规定到县国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出。
1、自愿退出且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给农户的补偿费:按照9.6万元/亩标准执行(包括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补偿、农户购房补助等费用),补偿时先行按照补偿总价款的50%进行预付,待复垦项目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测面积结算剩余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