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厅关于“十二五”降氮脱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1]2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厅《关于“十二五”降氮脱硝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十二五”降氮脱硝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厅)
氮氧化物是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是形成酸雨的重要原因,还是生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之一,会产生多种二次污染物。氮氧化物减排指标已被列为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的约束性指标。为进一步加强氮氧化物的污染防治,加大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降氮脱硝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氮氧化物排放现状
根据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结果,我省氮氧化物排放量为62.04万吨,其中电力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19.34万吨,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10.02万吨,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17.79万吨。三项合计约占全省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5%,是我省最主要的氮氧化物排放源。火电和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大而且集中,机动车新增速度快,氮氧化物排放量高。因此,火电厂、水泥厂降氮脱硝工程和机动车氮氧化物控制是我省完成“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重要措施和关键环节。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国家“十二五”氮氧化物污染减排规划,推进火电厂、水泥厂降氮脱硝工作,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有效削减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原则
(一)分类要求,有序推进。根据火电发电机组装机容量、水泥生产线生产规模和机动车类型及排放情况采取分类要求方式,确定最佳控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