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2011年度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企[2011]709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本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根据《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沪财企〔2010〕67号),现就做好2010年度、2011年度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0年度、2011年度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验收部门
(一)市级企业申报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竣工验收;
(二)区县企业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商务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三、验收内容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内容是否按照签订的项目管理合同执行。
(二)生产性项目的试生产情况及服务性项目的试运营情况是否正常,能否达到预期目标。
(三)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是否合规。
(四)项目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有效,并按规定归档。
四、验收程序
(一)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竣工验收部门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材料(见附件1);
(二)竣工验收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后2个月内,组织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由竣工验收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应不少于3名。
(三)验收组应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实地查看和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情况的介绍,询问相关问题,查阅项目财务凭证及相关资料,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书(见附件2)。
(四)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意见书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2010年度、2011年度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