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殊原因不宜同步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批准后,依据应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易地建设资金收费标准一次性向市财政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用,存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易地建设资金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成本。
公共租赁住房易地建设资金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市区基准地价住宅级别划分地段进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开发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三)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和园区内企业的职工出租,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四)城郊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不改变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社会出租,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五)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建成一定年限后,可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参照执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强制性无偿配建的公租房部分,享受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50%收取的优惠政策,配建的公租房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开发项目总建设成本。
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七、严格规范管理。
(一)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
(二)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和建设投资补助。各类企业和有关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