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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荆政办发〔201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在政府主导下,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各类资金和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二、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并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本着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计划管理。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四、多渠道筹措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一)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每年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商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中,按不低于建设规模5%的比例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移交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

  在商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要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规模、单套建筑面积、套型结构、房屋权属、租金水平、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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