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对
《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
《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精神,充分认识施行
《行政强制法》将对政府管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
《行政强制法》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市政府法制办要牵头组织对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法制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分批进行
《行政强制法》轮训。各地也要认真开展对
《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组织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中学习,并在2011年12月30日前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
《行政强制法》知识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
《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依照这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各地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若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扩大规定,存在与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
《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