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承办单位(部门)正式上报的局长批示件和局长交办工作办理反馈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情况准确,措施具体,简明扼要,文字表述符合规范。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部门)上报的局长批示件或交办工作办理情况报告,由局长办公室认真审核。凡办理情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与承办单位(部门)沟通并退回,责其重新办理并上报。
(一)主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未完全办结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当的;
(三)对督办事项没有处理意见或整改措施,或者解决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的;
(四)落实情况报告未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发的;
(五)文件格式及文字表述不符合规范的。
第十六条 局长办公室督办人员确定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符合要求后,呈报局长。其中,需向上级领导部门反馈报告的文件,由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落实,严格保密规定,确保局长批示件和交办工作的的安全运转,按时高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对各承办单位(部门)办理局长批示件和交办工作的情况,由局办公室予以定期通报,并由局党办(人事处)将其纳入各单位(部门)年度考核指标内容。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局长批示件和局长交办工作办理情况进度表(样式)
填报单位(部门):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工作项目
| 工作内容和要求
| 责任部门
| 责任人
| 工作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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