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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管局局长批示件和交办工作督办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承办单位(部门)正式上报的局长批示件和局长交办工作办理反馈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情况准确,措施具体,简明扼要,文字表述符合规范。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部门)上报的局长批示件或交办工作办理情况报告,由局长办公室认真审核。凡办理情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与承办单位(部门)沟通并退回,责其重新办理并上报。
  (一)主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未完全办结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当的;
  (三)对督办事项没有处理意见或整改措施,或者解决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的;
  (四)落实情况报告未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发的;
  (五)文件格式及文字表述不符合规范的。
  第十六条 局长办公室督办人员确定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符合要求后,呈报局长。其中,需向上级领导部门反馈报告的文件,由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落实,严格保密规定,确保局长批示件和交办工作的的安全运转,按时高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对各承办单位(部门)办理局长批示件和交办工作的情况,由局办公室予以定期通报,并由局党办(人事处)将其纳入各单位(部门)年度考核指标内容。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局长批示件和局长交办工作办理情况进度表(样式)

  填报单位(部门):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工作项目

工作内容和要求

责任部门

责任人

工作进度情况

存在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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