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局长交办工作由局长办公室督办人员负责在陪同局长调研、视察、听取汇报以及参加会议时,认真记录汇总和整理,并跟进督查督办。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部门)在接到局长批示件或局长交办工作的文件后,经办人须及时登记,迅速呈请主要领导签批。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准确把握局长的批示精神,认真研究落实措施,迅速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按局长要求认真办理,按期反馈。
第九条 局长批示件或交办工作办结后,承办单位(部门)须将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局长办公室。
局长批示件或交办工作已阶段性办结的,承办单位(部门)须将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局长办公室。
局长批示件或交办工作没有或因客观原因没能在规定时间办结的,承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局长办公室如实说明情况。
第三章 督办要求
第十条 局长批示件转出及交办工作下达后,即进入督办程序,局长办公室督办人员应在承办单位办理期限内不定期进行督办,对于重点事项或工作,以及未能在规定时间办结的事项和工作,要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局长批示件和交办工作的办结期限:
(一) 局长批示落实的市政府领导批示转办件,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限办结;
(二) 重点项目建设或重要工作指示,要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情况;
(三) 一般工作批示,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情况;
(四) 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事项或属于需要较长时间落实的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办结期限。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部门)须指定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承办事项办理情况的上报工作,并于每周五定期向局长办公室填报《局长批示件和局长交办工作办理情况进度表》。
第十三条 局长办公室督办人员要在每周一上午,向局长报告上一周局长批示件及交办工作的办理情况;在每月底,向局长报告本月局长批示件及交办工作的办理情况,同时抄报分管副局长和局办公室。
第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部门)正式上报的局长批示件或交办工作办理情况进度报表和书面报告,一般应由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