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管局局长批示件和交办工作督办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城管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落实局长批示和交办工作,进一步提高城管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推进督办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城管局局长批示件和交办工作督办暂行规定》,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城管局局长批示件和交办工作督办暂行规定
为认真落实局长批示和交办工作事项,进一步提高城管系统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有效推进督办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局长批示,主要是指局长在相关文件、市政府领导批示转办件及相关载体上做出的,具有明确要求需要承办部门办理并反馈落实情况的批示;
本规定所称局长交办工作,主要是指局长在调研、视察、听取有关汇报以及主持召开局党委会、局领导班子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期间,明确提出的需要办理和落实的事项,以及局长口头授意要求督办的事项。
第二条 局长批示件和交办工作事项由局长办公室专人负责督办。
第三条 各区城管局、局系统直属各单位及机关各处室是局长批示件和交办工作的承办单位(部门),其主要领导是落实局长批示件和交办工作的责任人。
第四条 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客观全面,讲求时效、务求落实。一般批示件和交办工作定期督办,确保规定期限内办结;重要事项的批示及交办工作,列为重点批示件进行重点督办。
第五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方式包括:口头督促、书面督函、实地督导、定期通报。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局长批示件由局长办公室督办人员接收、登记、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