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校内午托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2011〕135号)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
为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校内午托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和自治区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校内午托管理的指导意见》(桂教〔2011〕15号) 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校内午托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内午托服务费是指设区城市建成城区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接受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委托,利用校内设施向学生提供午托服务,安排学生在宿舍休息并实施有效管理而收取的费用。
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午托服务费。
二、校内午托服务费全区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根据当地学校午托相关设施的具体条件,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个别学校确因成本较高,需超过自治区规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必须按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和程序上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
民办中小学午托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学校收取的午托服务费主要用于午托有关设施的购置、修缮以及水电、午托管理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支出。学生午托所使用的被褥等床上用品是在校购买或是自带,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行决定,学校不得强制收取床上用品费用。
午托学生自愿在校入伙的,学校可代收午托伙食费,所收伙食费全部用于午托学生伙食开支,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向学生家长公布伙食费实际收支情况。
学校收取的午托服务费和午托伙食费要进行专账管理,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监督。
四、学校提供校内午托服务必须符合桂教〔2011〕15号文规定的条件,收费必须坚持“公益性”和“自愿”原则,校内午托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午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