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深圳市第二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我省第二批餐饮服务培训和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1〕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承担深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备案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受理部门
深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备案申请的受理部门为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到各分局餐饮服务许可受理窗口提出备案申请。
二、备案条件、程序
(一)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2、医疗设施和场所能满足体检项目的需要;
3、有满足健康检查要求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队伍;
4、使用全省统一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报送系统并即时上传健康证明发放信息,申请备案时应提交已办理好数字证书的证明或正在办理的有关回执,数字证书办理方法见《企业用户数字证书指引》(附件1);
5、具有现代化信息管理设备和技术,并按要求配置数码和打印设备,对申请办理健康检查证明的人员头像进行现场采集和打印;
6、《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诊疗科目”必须具有“健康体检”科目。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点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点”的原则开展备案工作。为方便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同时做到适度有序竞争,原则上宝安、龙岗两区每个街道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设1-2个,其他各区设2-4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中择优报送省食药局备案。
(三)备案程序
1、医疗卫生机构到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餐饮服务许可受理窗口提出备案申请;
2、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食品准入(许可登记)科对资料进行预审和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