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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行初任公务员职业导师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行初任公务员职业导师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人字〔2008〕11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推行初任公务员职业导师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人事局培训教育科反映。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珠海市推行初任公务员职业导师制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试行)》和《2008年广东省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粤人发〔2008〕32号)的有关要求,为帮助新招录公务员(以下称初任公务员)尽快转变角色,快速适应机关工作,提高工作效能,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推行初任公务员职业导师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七大有关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力度、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根据整体部署、突出重点、按需施教、科学管理的方针,以思想教育为基础,以能力建设为核心,推行初任公务员职业导师制,切实提高初任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法治观念、敬业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工作作风,使初任公务员在职业导师指导下增长才干,提升能力,自我完善,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珠海市各级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新录用的工作人员。

  三、实施形式和内容

  各单位为每位初任公务员指定一名职业导师,采用师傅带徒弟的办法,实行一对一的职业训练。职业导师对初任公务员进行有目的、有重点的指导和训练,及时发现并指出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改进和提高。

  职业导师指导、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务员的基本素养,包括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二)公务员的基本能力,包括岗位职责要求的各种能力,主要是办事、办文、办会能力,熟悉机关工作的特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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