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实施“万名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计划”。每年组织1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定向就业培训,帮助其与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凡通过定向就业培训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不超过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十一)实施“千名高校毕业生科研项目单位助研计划”。承担国家和我市重大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高校和企业,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每年聘用不少于1000名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二)实施“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计划”。建立职业资格认证与高等院校专业设置对接服务机制,加强专业教育相关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的有效衔接。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五、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十三)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加快建立以实名制为基础的全市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信息系统,实现在渝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信息化管理服务,实现就业登记与毕业证(学位证)发放、就业报到证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以及工资核发、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管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