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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五、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要求,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10〕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川府发〔2011〕6号)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要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与市、县创建法治政府活动、部门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活动相结合,通过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使市、县创建法治政府活动、部门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活动取得明显进展。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需要清理行政强制的规定,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强化对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担负起作为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参谋、助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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