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科技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按照规定的类别、顺序排列,立卷归档。
第七条 定期集中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科委法制机构制定评查工作计划,确定组织案卷评查的安排;
(二)市科委法制机构选定评查员,组成案卷评查小组;
(三)案卷评查小组书面通知有关科技行政执法机构评查的有关事项,告知评查的步骤、范围、形式、时限、标准、调阅案卷的数量和工作要求等;
(四)科技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要求报送案卷目录,案卷评查小组在报送的案卷目录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
(五)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案卷评查单应当注明所评行政处罚案卷名称、文号、存在问题、判定依据、评查分数、建议等,并由两名评查员签字确认;
(六)案卷评查小组集体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并在评查单上注明复核意见;
(七)案卷评查小组组织听取参评的科技行政执法机构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
(八)案卷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九)市科委在全市系统内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条 不定期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科委法制机构通知有关科技行政执法机构评查的时间和要求;
(二)市科委法制机构选定评查员,组成案卷评查小组;
(三)案卷评查小组在科技行政执法机构随机抽取行政处罚案卷;
(四)评查人员现场或者异地审查案卷;
(五)案卷评查小组于评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案卷评查单,并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参评的科技行政执法机构。科技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评查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对评查出的案卷问题提出意见;
(六)案卷评查小组针对科技行政执法机构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七)市科委向被查科技行政执法机构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九条 案卷一经抽定,由评查小组保管,评查结束后评查小组应及时通知相关科技行政执法机构取回案卷。抽卷、退卷应履行书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