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具有行政处罚执法职责机构的在编工作人员;
(二)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三)熟悉本岗位行政处罚执法相关业务知识;
(四)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处罚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市科委法制机构组织的行政处罚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 申领与核发执法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填写执法证申领表;
(二)申请人所在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市科委法制机构;
(三)市科委法制机构审查申领表,审查合格的,报市科委相关领导批准后,统一报市政府法制部门申领并核发执法证。
第九条 执法证实行一人一证制度,由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所在机构统一管理,不得涂改、转借、转让。
第十条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
第十一条 执法证记载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所在机构应当及时报市科委法制机构,由市科委法制机构统一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换发新证。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发现执法证遗失、被盗、被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机构,由所在机构向市科委法制机构申请补办证件,并由法制机构将原执法证在市科委网站声明作废。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机构应当暂扣其执法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扣的。
上述情形消除,将执法证发回本人。
第十四条 持执法证的人员因调动、辞职、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处罚执法岗位的,其所在机构应将证件收回送市科委法制机构注销。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委吊销执法证:
(一)以欺骗等手段骗取执法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