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试点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扶持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政府扶持项目相关资料,经市财政局转呈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项目评审情况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经财政部等中央部委审核确认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政府拟扶持项目通过“首都之窗”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预算下达至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做好资金拨付、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绩效评价等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试点扶持资金管理中发生的工作性经费、政策研究、政策宣传推广,项目公示与公告、中介项目评审、项目库管理等相关费用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可从试点扶持资金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年度试点扶持资金总额的2.5%,最高上限为10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支持重点
第十六条 试点扶持资金支持重点
(一)培育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服务业。加强网络融合技术攻关,围绕生活服务领域,构建一批数字生活服务运营平台,开展应用聚合开放服务平台运营示范;推进科技与文化产业融合,加快发展数字文化创意产业等新兴消费服务业;继续支持发展软件服务业;加强新技术与新模式的集成研究,促进物联网、智慧架构、云计算、网络身份认证等技术研发、应用模式创新和示范应用,积极发展基于新技术的新兴服务业态,将中关村建设成为基于信息技术的国际新兴研发和产业化中心,支撑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改造提升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业。加强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技术攻关,加强技术集成创新与模式创新,提升系统研发、金融支付、信用保障、物流仓储、现代运营管理及人才培训等电子商务支撑环节的技术服务水平;扩大电子商务模式应用覆盖领域,支持电子商务云服务、移动电子商务应用、社区电子商务示范及发展、培育网络支付、供应链金融、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等新型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提高物流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水平,推进现代物流业结构升级和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