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2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发〔2011〕3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州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州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认真落实政策
(一)为确保我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县市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积极筹措政府补贴资金并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最高补贴70元。具体补贴办法按照省政府川府发〔2011〕30号文件规定办理。政府补贴资金,省财政已按排政府补贴总量的50%,其余50%由州、县市分担部分,经研究,州财政对安宁河流域西昌、德昌、会理、会东、宁南、冕宁五县一市按5%给予补助,其余十一个县按10%给予补助,省、州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各县市财政补足。
(二)为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州“新农保”的缴费标准增设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5个档次,增设档次增加的财政补助及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相同。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费。
(三)全州农村、城镇60岁以上居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间为2011年7月1日。属于农村老年低保对象尚未按川办发(2011)11号文开展工作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1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凉府办发〔2011〕39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