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
(3)城乡广泛开展对残疾人的各种社会救助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医疗纳入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4)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范围。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帮助进行无障碍改造。整合资源,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完成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
2.社会保险
(5)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6)人社局与财政局对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的缴费给予补贴;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7)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提高待遇水平。
3.社会福利
(8)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制定特惠政策并给予补贴。
(9)开展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并达到规定目标。将“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残疾人纳入五保集中供养或居家安养范围。对孤残儿童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相配套的综合性福利政策。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改善孤残儿童及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
(10)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市、县(市、区)残联分别建设1所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乡镇(街道)、社区继续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福利机构开展社区康复、日间照料等服务。
(二)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1.康复
(11)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具体的安排部署。
(12)两年内逐步对具备康复条件、有康复需求的贫困家庭及福利机构的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残疾儿童康复建档率100%。
(13)建立完善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制定“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按要求依托卫生医疗机构建立相应的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各机构人员构成齐全、设备完备,器材充足;乡镇(街道)有不少于40平方米的残疾人社区康复室,村(社区)依托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站,各服务室(站)基础设施完备,专人负责,康复器材完好,并有残疾人康复需求登记。综合医院康复科开展残疾人康复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特殊教育学校、福利企事业及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单位把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工作计划,按照服务程序开展服务。定期检查各社区康复服务站职能发挥情况,考评康复协调员履行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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