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林区墓地建设和管理。各级政府要责成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林区墓地,按照1个行政村1处或多个行政村1处的标准规划建设公益性墓地(包括骨灰堂,下同)。新葬坟墓一律进入公墓,现有散坟逐步迁入公墓,并按照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1〕34号)要求,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同时,为预防森林火灾,公益性墓地要建设防火墙,开设隔离带。公益性墓地建设经费和散坟集中、外迁工作经费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加强防火通道建设。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配合林业部门对林区道路进行合理规划,由各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将居民出行、旅游服务使用的林区道路建设与农村公路建设相结合,按照实现消防专业队伍徒步3公里半径作业圈的标准实施建设,确保“十二五”期间完成建设任务。
(三)完善防火阻隔系统建设。凡新造林地,都要按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各级林业部门要统一规划林区防火隔离带,依托林区现有和新建道路,采取栽植生物防火林带、打烧防火隔离带等方法,“十二五”期间完成重点林区隔离带建设。
(四)搞好林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利部门要搞好林区水源布局建设,通过拦、蓄、截、引等方式,在重点林区逐步建设小型水窖、水池和拦河坝,为以水灭火提供有效水源,确保“十二五”期间基本覆盖南部山区重点火险区。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火责任
(一)健全森林防火责任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森林防火责任制“五条标准”的要求,强化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营林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火灾发生后,要按照森林火灾报告制度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凡因瞒报、迟报、漏报延误扑救时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加强与当地驻军沟通、协调,积极争取驻军部队的支持,共同落实防火责任。
(二)积极推进依法治火。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对违规用火者坚决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四个不放过”(火灾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火灾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火灾隐患整治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要求,加大对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
(三)强化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能。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稳定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确保精干高效,实现森林防火指挥的常态化、规范化。要进一步明确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能和责任区,并积极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切实加强火灾扑救的应急指挥和应急信息体系建设,提高森林防火综合防控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