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5、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八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 垂管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后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 垂管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垂管单位无偿调拨、捐赠、置换、公开拍卖车辆报省财政厅批复后,需凭财政部门批复文件、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证明复印件及单位销编申请说明到河北省省直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核编手续。
垂管部门报废车辆报省财政厅批复后,需凭财政部门批复文件、报废残值上缴财政证明、报废车辆回收证明、机动车辆注销证明复印件及单位销编申请说明到河北省省直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销编手续。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四十二条 垂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垂管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垂管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四十四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