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冀工商字〔2011〕69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战略部署,支持环首都经济圈、沿海地区经济带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省局决定调整下放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限,具体调整如下:
一、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及其他审批部门批准新设立的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其所在地授权局登记管理。
二、省级审批部门批准的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由该企业住所所在地的设区市外商投资企业授权局登记管理(在省局登记的内资企业除外)。
三、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河北(省)分公司的,由分公司住所所在地的设区市外商投资企业授权局登记管理(每个企业只允许设立一家挂“河北”行政区划的分公司”)。原在省局登记的分支机构2010年度年检结束后移交各市授权局(具有管理分支机构下设分支机构职能的除外)。
四、原由省级审批机关批准、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时改由市级及其以下审批机关批准的,由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局登记管理。登记时请各授权局向省局调取企业档案。
五、由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改由省级审批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原登记机关登记登记管理。
六、投资类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份制有限公司等特殊类型企业按照审批与登记机关对等的原则受理并办理登记。
七、特殊情况需要授权的,省局将根据授权局申请视情况进行个案处理。
本次登记管理权限调整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